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2017年6月30日市局关于“两集中两到位”专题会议精神,经市局第九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划拨土地及地上合法建筑物抵押登记前价值评估问题
权利人以划拨土地及地上合法建筑物为抵押物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要求权利人到行政审批科核定划拨土地政府收益价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收取土地价值评估报告。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不动产权证明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关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收取“银行同意抵押登记证明”问题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办理,不得要求第一或第二抵押权人出具 “同意抵押登记证明”。由顺位抵押权人在登记申请书中注明:“我(单位)作为第#顺位抵押权人,已知晓该抵押物顺位抵押情况及办理抵押登记风险”。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