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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0-11-15    访问: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
你们《关于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达市国土资〔2010〕270号)收悉。经2010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请示,按照会议所提意见修改完善后组织实施,妥善解决达州中心城区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在对达州中心城区改变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计征土地出让金的同时,一并全额计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
三、除工业用地外,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增加容积率或改变其他使用条件的,必须按原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对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增加容积率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按市政府公布的现行楼面地价评估后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大对达州中心城区改变使用条件的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的征收力度。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土地出让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