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对大竹县贺家湾煤矿非法采矿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大竹县贺家湾煤矿非法采矿罪处罚金500万元,被告张某某、卢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某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些疯狂“掘金”的非法采矿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大竹县贺家湾煤矿位于大竹县八渡乡,始建于1995年,期间执行合伙人几度变更,200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族通过承包经营、收购股权等形式实现了对贺家湾煤矿生产经营的实际掌控。2014年张某某授意安排矿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对+300米水平以下的+250米水平和+200米水平的煤炭资源进行盗采。2019年6月经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大竹县贺家湾煤矿越界非法开采动用、破坏的煤炭资源价值数额共计2403.1788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单位大竹县贺家湾煤矿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由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卢某某、曹某某组织人员对超越贺家湾煤矿合法开采范围的煤炭资源进行非法盗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大竹县贺家湾煤矿及非法采矿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上述刑罚,并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
该案是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查处的非法采矿案件,系达州市首例特大非法采矿案件,案件的成功查处,不仅惩罚和震慑了非法采矿类刑事犯罪,还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发扬不惧艰难险阻,秉公执法,不胜不休的精神,紧紧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切实抓好自然资源保护,卫片执法,例行督察整改等攻坚克难的各项执法工作,全心守护全市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