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刘芝钢 保管不善,将 达国用(2008)第811号、A033654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芝钢
2021 年 5月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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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刘芝钢 保管不善,将 达国用(2008)第811号、A033654 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芝钢
2021 年 5月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