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三茂(513001195812190017)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6)字第008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何三茂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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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三茂(513001195812190017)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6)字第0082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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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