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君(513030196410230211)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9)字第002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保君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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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君(513030196410230211)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9)字第002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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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人:刘保君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