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达州市国用(2006)第05153号 | 罗万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东城北岩村三组 |
公告单位: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1年1月20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1-01-21 访问:次
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达州市国用(2006)第05153号 | 罗万玉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市东城北岩村三组 |
公告单位: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