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川竹法执字第144号之二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土地证:达国用[2014]第4432号 房产证:达房权南外字第A049368 | 林守德 杨宗菊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 达川区华蜀南路金竹巷46号 |
公告单位:达州市不动产登记局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0-10-30 访问:次
根据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川竹法执字第144号之二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土地证:达国用[2014]第4432号 房产证:达房权南外字第A049368 | 林守德 杨宗菊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 | 达川区华蜀南路金竹巷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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