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他项权证:2012111501362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成华
2020年8月4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0-08-06 访问:次
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他项权证:2012111501362号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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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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