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经伟因保管不善,将他项权证号:2013103100284号不动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经伟
2020年4月7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20-04-15 访问:次
孙经伟因保管不善,将他项权证号:2013103100284号不动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经伟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