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碧、陈厚生保管不善,将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14)字第0230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覃碧、陈厚生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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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碧、陈厚生保管不善,将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14)字第02305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覃碧、陈厚生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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