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给排水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04)第045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建国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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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给排水总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04)第045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建国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