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川1703执恢154号和胡运龙本人登记申请,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 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 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唐千超 | 房屋所有权证 | 达川区劳动局综合楼2-3-1 | |||
2 | 达国用(2006)4311号 | 唐千超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达县南外镇4-2地块 |
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