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110900314号,201211090014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正梅(代)
2019年3月26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9-03-27 访问:次
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110900314号,201211090014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正梅(代)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