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同时将该不动产权予以注销。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法律文书 |
1 | 通川区大北街49号4单元18号(原大北街24号2幢3-10-1)号 | 黄得斐 | 房产证: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119309号 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01)字第1468号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1703执276号之二 |
公告单位: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 3月26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9-03-27 访问: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以下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同时将该不动产权予以注销。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权利人 | 产权证号 | 法律文书 |
1 | 通川区大北街49号4单元18号(原大北街24号2幢3-10-1)号 | 黄得斐 | 房产证: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119309号 土地证:达州市国用(2001)字第1468号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川1703执276号之二 |
公告单位: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 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