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照、冯永惠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朝阳东路121#1单元3楼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明照、冯永惠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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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照、冯永惠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朝阳东路121#1单元3楼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明照、冯永惠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