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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王明照、冯永惠)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8-09-05    访问:

王明照、冯永惠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朝阳东路121#1单元3楼1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明照、冯永惠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