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晓春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0669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晓春 2018年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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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晓春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房权证私权字第000669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晓春 2018年1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