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苟国忠 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2013032701721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苟国忠
2017年11月30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12-06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苟国忠 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2013032701721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苟国忠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