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鸿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善,将国土使用证:达州市国用(2014)字第0710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粟亮
2017年10月9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10-10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鸿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善,将国土使用证:达州市国用(2014)字第07102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粟亮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