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德琼、龚建荣 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房权证达审第201404020033号;达州市国用(2014)第064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德琼、龚建荣
2017年9月7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9-08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陈德琼、龚建荣 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房权证达审第201404020033号;达州市国用(2014)第064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德琼、龚建荣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