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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8-11    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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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鹏:

你与向白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6)17025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31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702515号之二,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南岳社区庙街156号门市一间,面积16.2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0075130号、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09)第00954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向白帆(身份证号:513224198909275788)名下。

现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执17025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702515号之二发布公告:牟鹏所持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南岳社区庙街156号门市《房屋所有权证》(证号:000751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09)第00954号作废。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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