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4)第06311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新兴煤炭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
2017年8月1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8-03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公司因保管不善,将达州市国用(2004)第06311号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新兴煤炭工业公司破产清算组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