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实业总公司(原达县市汽车运输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市国用(91)字第280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通川区交通实业总公司
2017年6月28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7-04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通川区交通实业总公司(原达县市汽车运输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市国用(91)字第2803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通川区交通实业总公司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