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冉崇彪、张明德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201408210003、达州市国用(2014)第101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冉崇彪、张明德
2017年6月13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6-14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冉崇彪、张明德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201408210003、达州市国用(2014)第1012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冉崇彪、张明德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