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16)第08930号、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20160108014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旭峰、张锐兰 2017年6月5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6-07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本人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16)第08930号、达州市房权证达字第20160108014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旭峰、张锐兰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