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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6-02    访问: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王玉玲、李乾洪:

你与许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通川执字第638-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26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4)通川执字第638号,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16号第23号房屋,面积29.80平方米(产权证号:201311140175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办理在申请执行人许文富(身份证号:513001196601160816)名下。

现根据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执字第638-1号《执行裁定书》和(2004)通川执字第6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布公告:王玉玲、李乾洪所持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116号第2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31114017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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