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电气化自动研究所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07)第195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电气化自动研究所
2017年4月11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4-12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电气化自动研究所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州市国用(2007)第195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电气化自动研究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