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浦政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市国用(91)字第260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浦政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4-01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浦政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达市国用(91)字第260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浦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