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达州市国用(2004)第0166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新华房地产
开发公司668项目部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7-03-29 访问:次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达州市新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达州市国用(2004)第01666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达州市新华房地产
开发公司668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