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曼因保管不善,将达国用(93)字第0645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雪曼
王会、郑德琼(代)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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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曼因保管不善,将达国用(93)字第0645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雪曼
王会、郑德琼(代)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