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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李雪曼)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6-11-07    访问:

李雪曼因保管不善,将达国用(93)字第06457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雪曼

王会、郑德琼(代)

201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