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崇桂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字号:00109711号、达州市国用(2012)第0169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鲜崇桂
2016年11月1日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6-11-02 访问:次
鲜崇桂因保管不善,将房屋所有权证字号:00109711号、达州市国用(2012)第01699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鲜崇桂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