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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5-08-06    访问:

为激活农村产权,规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生产要素流动。近日,达州市政府出台了《达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

该《办法》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管办分离,分级交易;民主决策、村民自治,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市场引导,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权益;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性质和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第三人利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经营期限等五条原则。

农林产权交易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所),采取统一交易规则、交易鉴证、服务标准、交易监管、信息平台、诚信建设的六统一运行管理模式,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农业、国土、林业、房管、水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的审批(备案)、咨询释疑、出具证明、产权查询、纠纷调处和变更登记等工作。

农村产权交易范围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等八个方面产权。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有拍卖、出让、承包、出租、入股、抵押、股份合作、作价出资和合作等,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交易行为规范要求,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使用的农村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交易方式、交易起始(拍)价和保留价等,应当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具有所有权的产权进入市场交易流转,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只具有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交易,则应经所有权人或发包方同意方可申请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起始(拍)价,应按照县级政府公布的基准价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农民个人产权交易价格可自行确定。

办法的出台和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农村产权交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盘活农村闲置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