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自规资罚〔2020〕字第01号
卿万富、冯仁贵: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对你们非法占地修建“富贵花园”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8年1月15日,你们与大竹县石桥铺镇新村社区二组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新村二组将本组董贤国、潘昌国等人房屋后面无法栽种农作物的零星斜坡荒地出租给乙方卿万富、冯仁贵,土地租用期为30年,从2018年1月15日至2048年1月14日止。土地租赁价格2020元/亩,30年每亩6.1万元,租赁后不再产生其他费用。”当天,新村社区二组收取了卿万富、冯仁贵一次性缴纳的30年承包土地款10.7908万元。2018年3月27日,你们雇请挖掘机司机拆除了大竹县石桥铺镇居民潘昌国、易维清、董贤国、张胜金、张明德等7户的原房。同年4月,你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租用的新村社区二组土地和私自拆除的大竹县石桥铺镇居民潘昌国、易维清、董贤国、张胜金、张明德等7户的原房用地上进行了场平,并先拓宽了从场镇路口通往拟建房屋的道路。同年5月,你们擅自在新村社区二组土地上破土动工建房,并为项目取名富贵花园,现项目已建成1幢主体为11层(不含夹层)的建筑物。经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勘测规划队现场勘测认定:该项目占地面积3052.9平方米,其中新建道路占地370.1平方米,建筑物占地1619.4平方米,绿化用地667.5平方米,项目内未利用土地面积为395.9平方米。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石桥铺镇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川府函〔1995〕430号)及征地补偿相关资料,认定该宗地3052.9平方米已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
你们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笔录及《大竹县石桥铺镇富贵花园项目用地现状图》(达市自然资规勘〔2019〕89号)、《大竹县石桥铺镇富贵花园项目用地现状对比图》(达市自然资规勘〔2019〕90号);
2.大竹县自然资源局地籍认定意见;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卿万富、冯仁贵等相关人员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共17份;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竹县石桥铺镇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复》(川府函〔1995〕430号);
6.大竹县石桥铺镇新村二组《会议记录》;
7.潘昌国、易维清等7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8.潘昌国、易维清等7户中三户分户公证书;
9.潘昌国等17人户籍、社保情况、建制相关文件;
10.其它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证告知书》(达市自规资罚<听>字2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自规资罚<告>字2号),你们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我局于2019年12月17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形成了听证结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卿万富、冯仁贵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52.9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竹县人民政府。
2.没收富贵花园占地1619.4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3052.9平方米土地面积,按3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91587.00元。
你们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交达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帐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或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四军、潘秋林
电 话:0818一2381340
地 址:通川区张家湾路锅厂梁巷4号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