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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6-09-30    访问:

一、什么是不动产?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将分散在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由国土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需要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有哪些?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五、不动产登记将发生那些改变?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实现“四个统一”,即机构统一、簿册统一、证书统一和信息平台统一。

六、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有哪些?

(一)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的财产权。理清不动产权利界线、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二)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府的公信力,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从而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三)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权利人的负担。(四)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于群众来说有什么好处?

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登记证书是否会作废?

为维护物权稳定,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九、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有哪些作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十、我市市本级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从9月28日起受理达州市市本级(通川区、经开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

十一、我市市本级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是那些?

通川区:

 XX街道办:XX社区;

经开区:

 XX乡:XX社区;

十二、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不动产登记,哪些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十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在哪种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十六、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十七、哪些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八、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二十、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达州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