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三、事项决定权
市、县。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2、申请条件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七条: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材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七条: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参照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中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第七条: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7.1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7.2 申请与受理 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 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 (3)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7.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3.1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 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 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7.4 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7.5 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7.6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 10 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5.8 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7.7 办理土地登记 按5.10 规定办理。 7.8 资料归档 出让手续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交易、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2) 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 (3) 土地评估资料; (4) 出让金额确定资料; (5) 协议出让方案; (6) 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8) 公开交易资料及转让合同等资料;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资料; (10) 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11) 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无。
五、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条件
(一)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二)产权清晰,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
(三)不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
(四)无司法机关等依法进行了权利限制的宗地。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土地权属单位申请 | 材料种类: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注明拟转让划拨土地的事由、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和部门意见等内容。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1.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申请书示范文本.doc。 | 无 | 无 |
2 |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红章,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3、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pdf。 | 无 | 无 |
3 | 涉及共有权产权人的,应当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鲜章。网上报送要求:无。 | 无。 | 无 | 无 |
4 |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红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pdf、5.法人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doc。 | 无 | 无 |
5 | 土地使用权证、划拨决定书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红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划拨决定书模板.doc。 | 无 | 无 |
6 | 抵押权人意见、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 材料种类:原件和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1份。报送标准:.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属法院判决的,还须提交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鲜章。网上报送要求: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 详见: 材料样本3、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pdf。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关于xx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出租审核的意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收费。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 1:00-5:00
十八、办理地点
通川区金兰路13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第45号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支持快递。
二十一、办理网址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二十二、咨询电话
0818-2180125
二十三、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