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二、申请条件
(一)合法登记企业;
(二)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资质条件;
(三)矿区范围已经登记机关批准划定,并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
(四)经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及附图;
(五)非探矿权人自行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已经评估、确认。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四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三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报告;
(三)属竞买出让的,提交XXX矿地质地形图及矿区范围图(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矿区范围以平面直角坐标点连线标绘于该图上,比例不小于1/1万,该资料提交一式四套);
(四)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审批书》或有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据;
(五)有矿山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国土资发〔1999〕98号有关规定指定的,有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可以水源地评价报告代替开发利用方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属竞买出让,买受人在矿山所在地另行注册企业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买受人出具授权办证的文件;
(七)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企业资金证明);
(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九)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属竞买出让的,须另行提交XXX矿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
(十二)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十三)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提交取水许可证;
(十四)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提交河道、航道部门意见;
(十五)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六)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持上述采矿权申请申报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资料不齐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对资料齐全的,由窗口工作填写《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18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会同矿管科对采矿权申请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四)审批:窗口对准予审批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批复或转报省厅批复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审批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举行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25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二)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矿山建设规模属大型的500元,中型的300元,小型的2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3.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收取;以竞买方式出让采矿权的,以竞买成交价为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