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各评估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矿权评估工作监管,有效规范评估活动和维护我市土地矿业权市场秩序,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7〕1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矿权评估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矿权评估是土地、矿业权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资源市场化配置,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土地矿权评估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土地矿业权市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手段缺乏且力度不大、诚信自律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估价水平有待提高、信息管理及公开(公示)尚未起步等诸多问题,需采取有效的措施,指导评估机构规范执业,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矿权评估的行政管理部门。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高度重视,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加快转变职能、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高度认识加强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协助市国土资源局认真履行土地矿权评估监督管理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我市土地矿权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采取规范土地矿权评估监管工作的综合措施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1.明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矿管科具体履行我市土地、矿权评估监管的行政职责。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环站具体负责土地矿权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活动监管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负责做好日常监督、定期抽查和信息发布、动态监管工作。市局档案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网站的建设、维护等工作。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明确具体股室(含直属单位)、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市局做好土地矿权评估监管工作。
2.依法监管。要牢固树立责任意思、边界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严禁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杜绝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禁止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领域法定评估业务管理,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土地矿权评估的,须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依法选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评估服务机构
3.确保质量。各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控制度,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和内审标准体系,凡在我市从事土地矿权评估业务的,机构负责人及内审人员情况须报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评估机构内审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评估专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准则的教育、监督。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公开、录入评估工作信息,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及时上传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相关网站,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维护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4.真实有效。各评估机构应认真开展实地调查,科学规范地开展评估活动。凡在我市从业的各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必须至少有两名注册的专业评估师常驻我市从业。严格落实评估师现场踏勘制度,在估价报告内须提供确认评估师现场踏勘的图片资料,此项规定将作为考核各评估机构执业诚信情况以及今后评估机构入库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评估专业人员
5.守法执业。各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开展评估业务必须加入一个评估机构并开展业务,坚决杜绝“挂证”行为。要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诚信从业。各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采取欺骗、利诱、胁迫、恶性压价、支付回扣或者贬损、诋毁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不得签署和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要坚持依法、依规、诚信从业,依法行使权利义务,自觉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不断提升土地矿权评估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不断健全加强土地矿权评估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
1.建立评估机构库。凡在我市从事土地矿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将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土地矿权评估中介机构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凡在我市入库的土地矿权评估中介机构,均可按资质参与我市评估机构抽签摇号选取活动,从事相应的土地矿权评估业务。
2.实行信息公示制。凡在我市从业的土地矿权评估机构,应将机构简介、办公场所、从业人员、业务开展信息及时在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地环站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各方监管;进入土地矿权评估中介机构库的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上公示上述信息。
3.行政监管统一化。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银行机构等有关单位,在工作和业务开展中涉及土地矿权评估的,原则上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立的土地矿权评估机构库,服从统一的行政监管。若因特殊情况需自行选定的,其机构、人员资质和业务工作需满足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要求。
4.实行集体会审(公示)制。为准确把握土地市场情况,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土地招拍挂、土地资产处置、土地收购储备、已出让土地调整利用条件、大宗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价格评估,市国土资源局实行地价集体审查制度。各评估机构在提交土地估价报告时,要认真全面填报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土地估价报告内部审核情况表》。
对矿业权价款评估依法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评估机构在提交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时,要认真全面填报《矿业权价款评估内部审查表》。市、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省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评估结果低于省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将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
5.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切实加强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管理,发现违规评估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对有下列情形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止从业(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且依法向社会公开。
(1)评估机构违规情形包括: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资产评估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2)评估人员违规情形包括: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严格实施失信惩戒。对评估机构工作不负责任,报告粗制滥造、质量缺陷严重、现场踏勘不详细、填报内审情况资料不认真的,市国土资源局将纳入诚信记录管理并实施失信惩戒。
对闭门造车、机械估价,出现评估路线、评估方法、取值范围差异较大,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合我市地价水平,土地估价报告质量严重偏低的土地评估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将予以诚信记录警告。
对矿业权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该矿业权评估机构未履行评估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网上公开,自公开之日起,市国土资源局一年内不与其签订其他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
若一年内受到两次诚信记录警告或违规评估受到行政处罚的评估机构,取消其在我市的入库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入库。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往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