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6〕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控制协议出让
(一)除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可协议出让的5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
(二)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经局办公会集体审定。
(三)矿业权协议出让的范围、权限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规范协议出让工作
(一)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矿业权属部、省厅审批登记的,由各县(市、区)按照部、省厅的要求对资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转报市局。
(二)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矿业权属市级审批登记的,由矿业权人或出资人持协议出让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议出让书面意见、资质单位编制的《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论证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价款处置依据等资料向我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变更登记。
1.协议出让申请报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协议出让书面意见应包括川国土资规〔2016〕2号规定的内容。
2.《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论证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由市局组织专家、县(市、区)局进行审查。
(三)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矿业权属县级审批登记的,由各县(市、区)局严格按部、省厅和市局的要求执行。《是否不足以或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论证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应在市级地质矿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审查。
三、规范矿业权价款征收
要强化矿业权评估工作,对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必须进行价款评估,并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四、其他要求
(一)矿业权出让涉及改革创新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2〕163号)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3号)
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
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6〕2号)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