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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细则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3-10-15    访问:

矿产资源是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重要对象,动态巡查是实施日常监管的重要管理方式。为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土资源部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工作总方针;不断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逐步完善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的正常秩序;切实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巡查人员必须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人员进行巡查或处置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或《行政执法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文明规范执法。

二、组织及实施主体

矿产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实行辖区负责制,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局主要是指导和监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制定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巡查、互查和重点抽查跨行政区域的矿区等;县(市、区)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基层所的动态巡查工作、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和监督、检查、考核巡查工作;执法队伍和基层所负责落实人员、开展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帐、汇总分析动态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巡查动态、对巡查人员进行考核等。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负责实施动态巡查,日常巡查任务主要由执法监察队伍及基层国土资源所承担。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配备2—4名以上执法监察人员,具体实施辖区内

的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业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三、范围及区域

动态巡查的范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行为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查作业区动态巡查的具体内容:(1)新设勘查工程是否在勘查实施方案内;(2)勘查工程是否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3)探矿权人是否超越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进行勘查;(4)勘查作业区废弃工程(坑道、平硐、斜井、浅井)是否按标准封填并在显眼位置设立警示标志;(5)废渣是否按规范和规定地点堆放,工棚搭建是否在安全地带;(6)不设立合资、合作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签定的合资、合作合同是否经登记机关备案。

采矿区动态巡查的具体内容:(1)采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2)采矿权人是否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3)采矿权人采取合资、合作开采经营的,不设立合资、合作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签订的合资或合作合同是否经登记机关备案;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是否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4)采矿权人手持的有关资料、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自行销售的矿产品是否办理矿产品准运手续;(5)采矿权人是否做到废渣按规定堆放,工棚搭建是否在安全地带;(6)矿山企业矿井、中段、采区最终闭坑前,是否编写《矿山闭坑报告》报储量评审认定机构进行认定,经批准后,严格按规范及时进行闭坑;是否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7)采矿作业结束后,是否及时封、填采矿作业遗留的废弃坑口并在显眼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动态巡查区域划分:按照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及其分布规律,巡查区域划分三级:一级巡查区域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矿区;二级巡查区域为矿山集中区;三级巡查区域为零散分布的矿产资源所在区域。对一级巡查区域,基层所每10天巡查一次,县(市、区)

局每半月巡查一次,市局每季度巡查一次;对二级巡查区域,基层所每半月巡查一次,县(市、区)局每月巡查一次;对三级巡查区域,基层所每月巡查一次,县(市、区)不定期随机巡查。幅员面积大的县市,可以适当降低巡查频率、延长巡查周期。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和特殊时期要加大巡查频率,必要时组织长期巡查。

四、实施办法

1)实行分级组织实施;(2)建立量化的考核指标,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定期进行考核;(3)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

五、职责设立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级动态巡查制度的督促落实,具体包括:(1)制定辖区内动态巡查规划年度实施意见;(2)组织和指导本级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巡查工作;(3)对本级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和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半年检查一次,年度考核一次,并对动态巡查工作进行通报;(4)依法处理或及时函告、移送巡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5)负责接受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6 组织开展对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队伍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主动开展动态巡查工作;(2)建立动态巡查台账并作好记录,向执法机构及时填报动态巡查的各种表格、材料;(3)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依法收集证据,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同级公安局进行治安处罚,或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同级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可以加挂执法监察中队)在动态巡查中的主

要职责是:1)按照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2)及时填报动态巡查的各种表格、材料;(3)根据县局的授权,对一些紧急突发事件依法进行应急处置。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改正的,可对所涉及的业主进行口头告诫;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书面报告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同时对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登记和备案

所有巡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巡查路线和范围实施巡查,并对每次巡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不管是否发现违法情况都要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登记台账》。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需立案查处的,严格按三表(即立案呈报表、处理呈报表、结案呈报表)、一报告(即调查报告),进行运作,依法查处。

七、考核奖惩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量化考核的指标体系,对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定期进行考核。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指标,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

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对承担巡查任务的执法监察机构、专业执法监察队伍和巡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要与奖惩、任用挂钩。

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级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职责主要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县对基层所每半年考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