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涉及保护区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函〔2018〕46号)要求,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登记效率,更好更快服务广大矿山企业,结合市局办理矿业权审批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掌握和及时公告各矿山企业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时限,各地应于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六个月发函告知采矿权人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二、切实加强矿业权审批登记相关最新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各地要加强对矿业权范围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情况的核实审查工作,及时主动征求各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全面核查行政区域内所属矿山矿业权范围与基本农田的重叠情况,如采矿权涉及基本农田,应及时通知矿业权人要按照川国土资办函〔2018〕46号文件要求开展基本农田影响论证工作。
三、及时督促矿业权人完成相关方案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川国土资发〔2017〕74号文件要求,督促矿业权人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编制完成矿业权延续登记相关方案。凡在规定时间和企业承诺时限内未完成相关方案编制工作的,市局将不予受理矿业权延续登记。
四、悉心指导矿业权人规范提交申请资料。各地要督促和指导矿业权人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准备和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要仔细审查、严格把关,并将审查结论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报告及初审意见表中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违反矿法行为、开采信息公示、采矿权在各类保护区内以及涉及基本农田等情况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对申请延续登记资料不齐备的,矿业权人必须提供限时资料编制完成承诺书,各地应就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职责情况一并向市局作出说明。
特此通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