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委托书》(编号:规预委〔2012〕09号)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四川达州燃气电站新建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进行了预审,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开展四川达州燃气电站新建项目220KV送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川发改能源函〔2010〕1060号)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达县河市镇、石板镇、木子乡等,符合《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相关用地标准要求,核定该项目用地总规模不超过0.54公顷。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