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 你们单位《关于请求开展“达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中心”项目建设用地土地预审的函》(达市药监函〔2012〕20号)和《关于申请对达州市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的函》(达市农业函〔2013〕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和达州市人民政府纪要第9号《研究市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整合的会议纪要》关于对两项目进行整合、共同选址、规划建设的要求,我局对两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预审,意见如下: 一、两项目分别经达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达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检验中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达市发改函〔2012〕82号)和《关于同意达州市农产品综合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达市发改函〔2013〕131号)批准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项目选址位于达州市西外马房坝—金山片区ⅡB3-1-b地块,符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根据相关要求,核定该两项目用地总规模不超过7.2亩。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