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国力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五宝镇至土黄镇管道天然气工程用地预审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审委托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88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宝镇至土黄镇管道天然气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川发改能源函〔2013〕1127号)批准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宣汉县五宝镇和土黄镇,属国有土地,符合《宣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核定该项目用地规模不超过0.2352公顷。
四、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