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矿山救援大队:
你单位《关于对基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达市矿山救援大队函字〔2012〕0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42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0〕29号)等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进行了预审,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经达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达州市矿山(安全生产)救援大队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达市发改审〔2011〕191号)批复可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二、该项目选址位于达县河市镇,符合《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三、根据相关要求,核定该项目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9.9亩。
四、请你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未依法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五、本预审意见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