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达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达州市巴遗址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的巴遗址遗迹保护有法可依了。
四川自古以来被称为巴蜀大地,巴蜀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达州历史悠久,境内巴遗址遗迹众多,经考古调查发现,仅先秦以前的巴遗址就有80多处。其中,宣汉罗家坝遗址、渠县城坝遗址是全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好、文化内涵最丰富的两处巴遗址,双双被纳入国家“十三五”大遗址保护专项规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巴遗址遗迹的保护、合理利用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巴遗址遗迹保护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保护措施乏力,我市巴遗址遗迹大多分布在渠江、州河及其支流前河、后河、中河两岸二级平地的野外,文物安全系数低,时常处于被盗掘的境地,保护责任人不明确,保护责任缺失。二是合理利用不足,目前巴遗址遗迹仅仅只有罗家坝遗址、城坝遗址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其他遗址遗迹大多无人知晓,没有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更没有很好地开发利用。为了打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最后一公里”,使巴遗址遗迹保护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巴遗址遗迹的合理利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巴遗址遗迹的保护,并列入了2018年立法计划。
按照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在对七个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赴宁夏吴中市等地考察学习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对外公告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征求了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巴文化研究专家、社会各界等的意见多次修改,相继经过市政府和市人大审议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我市又一部实体法规进入宣传实施阶段。
《条例》仅27条,未分章节,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开发利用、法律责任四大部分。
《条例》界定了巴遗址遗迹范围。《条例》把巴遗址遗迹明确为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以罗家坝遗址和城坝遗址为代表的先秦时期巴国及历代与巴人有关的文化遗址。
《条例》细化了巴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职责。《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巴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巴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条例》规定了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编制程序。《条例》明确巴遗址遗迹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条例》明确了巴遗址遗迹保护资金投入。《条例》明确将巴文化遗址遗迹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出借文物等方式支持巴文化遗址遗迹保护、展示和利用等工作,并加强了对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