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党支部:
《中共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过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中共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保证。
第三条 中共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贯彻落实局党委的决策部署,在达州市直机关纪工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双重领导下工作,自觉接受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和市纪委驻市国土局纪检组的指导。
第四条 机关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五条 机关纪委由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局机关党委相同。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报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和达州市直机关纪工委审查同意。选举产生的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人选经机关党委委员会议通过后报市直机关纪工委批复。
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整,须经过机关党委同意并报市直机关纪工委批复。
第六条 局机关各级党组织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委和纪检委员的任期与本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或补选。
第七条 专兼职纪检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对党忠诚,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机关纪委要及时组织开展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研讨纪律检查工作规律,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纪检业务能力。
第三章 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九条 机关纪委领导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局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协助局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按照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检查和处理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保障党员权利;
(七)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九)完成局党委、市直机关纪工委、市纪委驻局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直属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本级党的委员会和机关纪委的领导下,负责所在党组织的纪检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党组织书记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学习教育的意见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所在党组织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进行提醒,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机关纪委报告;
(三)协助所在党组织掌握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组织决定,办理对所在党组织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
(五)参与有关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
(六)完成机关纪委和所在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监督的对象为隶属于机关党委的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第十二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六)严明党纪,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七)受理和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八)完成局党组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工作制度;
(二)采取约谈座谈方式,听取各直属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三)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四)建立警示教育制度,对新提拔干部和新调入人员,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集中进行警示教育;
(五)通过述责述廉、责任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追究;
(六)按照有关规定,机关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章 纪律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纪律审查程序
(一)受理。机关纪委纪律审查室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二)谈话函询。机关纪委纪律审查室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机关纪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三)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机关纪委报经机关党委书记批准后,成立核查组依规依纪开展核查,形成初核情况报告。
(四)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机关纪委应形成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经机关党委书记同意后,由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予以立案,成立审查组依规依纪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依据司法机关和其他纪委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可以直接审理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不再立案。
(五)审理。机关纪委对立案审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成立审理组依规依纪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依据其他纪委监察机关的审理结论,机关纪委可以不再审理。
(六)报批。机关纪委依据审查和审理结果,形成对违纪党员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建议,报经机关党委书记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提请局党委、市直机关纪工委或市纪委审议决定。
(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机关纪委制定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六条 党纪处分程序
(一)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二)机关纪委在接到局党委、市直机关纪工委或者市纪委的批复后,制作处分决定书,并在30日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在其所在党组织或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6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接到机关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书后,须在30日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在党组织内部宣布,并在6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送机关纪委。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的,应按照规定说明原因。
(四)党纪处分工作完成后,机关纪委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干部人事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纪委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是:
(一)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五)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科级及以上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移交至市纪委驻局纪检组。
第十八条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对署名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机关纪委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对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问题线索,机关纪委应在3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交办机关报告。逾期未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处理申诉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党员对给予本人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或作出审查结论、其他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处理。
(二)对申诉的问题经过复议复查,认为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经原批准的部门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部门批准执行。复议复查结论,必须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送达申诉人。
(三)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或市直机关纪工委审查决定。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条 对有反动内容的信件,按有关规定转交公安或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议事制度
(一)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一般由机关纪委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机关纪委书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机关纪委书记请假,可以书面、电话征求未到会人员意见,出席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市以及局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审议机关纪委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审议违纪党员的纪律审查事项;通报纪检工作情况;审议需由机关纪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一般议事决策事项需半数通过,审议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
(二)机关纪委内部工作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主持,机关纪委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直属党组织的专兼职纪检干部。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中央、省、市关于纪检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纪检机关重要指示精神;通报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通报、检查近期机关纪委工作情况;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执纪审查工作分析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主持,机关纪委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直属党组织的专兼职纪检干部。会议主要任务是:结合案例研究与分析,采取个人主讲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执纪审查工作的新知识,掌握执纪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把握执纪审查工作的新规律,共同提高执纪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机关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一)服从机关纪委决定,执行机关纪委决议,维护机关纪委班子的团结;
(二)参加机关纪委会议,研究讨论纪检工作计划等重要问题,宣传贯彻落实纪委会议精神;
(三)参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执法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抓好各项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
(四)协助机关纪委书记开展工作;
(五)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带头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和廉政规定,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六)加强工作调研,了解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积极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机关纪委委员职责分工
(一)机关纪委书记:负责机关纪委全面工作;
(二)机关纪委副书记:协助机关纪委书记负责机关纪委日常工作,做好监督执纪问责等工作;
(三)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员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四)信访委员:负责受理对党支部和机关各部门副职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机关有效执行;
(五)监督检查委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执法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直属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六)审查委员:负责对反映问题的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以及立案审查工作,对有违纪违法问题的机关党员干部提出处理建议;
(七)审理委员:负责对机关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八)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文制度
(一)机关纪委工作报告和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经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机关党委书记签发。一般性文件由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二)机关纪委在局内外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稿件,报机关党委书记签发。一般性信息稿件由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三)党员组织处理和违纪情况处分决定,由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报告制度
(一)机关纪委任期届满,向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每年年初,向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党委、达州市机关纪工委报告工作。
(三)监督执纪中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局党委和驻局纪检组报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工作纪律
(一)对纪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纪委委员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纪委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二)严格保密制度。纪委委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保守机密。纪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以及办案工作的有关情况,除经纪委会议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任何人都不得向外泄露。
(三)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若涉及到委员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四)纪委委员到外地出差、参加重要活动,应事先征得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通知纪委办公室,以便遇事及时报告和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