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制度

信息来源:本站编辑    时间:2013-09-29    访问: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节约和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二、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确需协议出让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2003〕第21号)令执行。

三、准确把握土地市场运行走势,为政府适时调整土地价格提供有关政策依据和市场信息,有利于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

四、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及时将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地块成交价格等信息录入上传,建立完善土地供应情况备案制度。

五、在使用监测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土地市场信息不得录入系统。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六、采取有效措施,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做到“专人、专线、专机”。需要采购设备、服务和聘请技术人员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和竞争性方式采购设备、服务和聘请技术人员。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加强系统操作运行、数据审核录入、人员培训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侵入、网络失窃的防御能力,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保证监测监管系统高效、安全、规范运行。

七、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做到应保尽保,并按规定发布土地供应计划。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必须在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发布,对成交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八、土地利用应符合节约集约原则,其中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系数、投资强度、绿地率和行政生活附属设施比例等指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10〕24号)的规定。

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录入监测监管系统,经系统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十、对交地、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认定及处置、竣工验收等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信息,必须根据不同阶段实际监测结果实时录入。

十一、建立土地市场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实行专人实时监测和信息录入上报制度。要遵循实时性、及时性、时效性和保密要求,内容要准确、完整。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实时更新的信息要实时更新,充分发挥监测监管的“动态”功能。

十二、加强对土地供应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严格执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及时录入开发利用情况有关数据,并加大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查处和整改力度。

十三、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录入上报的管理,切实解决出让金收缴情况未及时录入和批准用地供地率偏低的问题,以确保系统数据的完整性、现实性,以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十四、加强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监管,每月10日前按时上报《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月报表一》和《城市住房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月报表二》

十五、在确保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面、及时、准确运行的基础上,以供地政策落实和合同履行为重点,突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关键环节的监测监管。

十六、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制度纳入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管理,对于信息上报不及时或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将采取通报或暂停用地审批的方式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