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网络信息的规范管理,做好网络信息发布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站分为门户网站(互联网)和党政内网。
第三条 网络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网络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下列信息不得在网上发布:涉密文件;涉及行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有损机关形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市局档案信息中心在局相关科室的协作配合下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对网站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负责网站建设管理、栏目设置管理、页面版式设计等;
3、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4、配合相关科室完成网站栏目及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5、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保证上网信息高效准确。
第六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网站功能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网站功能及主要内容
局门户网站,其主要功能是向公众提供一个展现形象、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了解达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全貌的对外宣传窗口,其内容主要包括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的基本情况介绍、工作动态、重大活动等。
第四章 网络信息报送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应亲自管理本单位信息工作,主要负责对拟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本单位所报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未经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不得上报。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指派1-2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担任网络信息员,信息员要认真做好信息采集、整理工作,撰写校对相关稿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负责将本单位所需上报的网络信息及时上报市局档案信息中心,并同时做好报送信息的备案(纸质)、拟上网的存档(电子公文WORD格式)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上报我局的网站信息,应明确发布在具体网站(内部党政网、外部门户网)及栏目。
第五章 网络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第十一条 内部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局机关
(一)机关各科室经办人拟稿、核稿;
(二)由经办人提交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如审核通过,由经办人进行二次核稿;
(四)正式发布信息。
2.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
(一)各单位拟稿、核稿、审核;
(二)由单位指派的信息员提交该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三)如审核通过,由各单位指派的信息员进行二次核稿;
(四)由各单位指派的信息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市局档案信息中心,并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五)市局档案信息中心将拟上网公开信息报局办公室审核认可。
(六)市局档案信息中心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 外部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局机关
(一)机关各科室经办人拟稿、核稿;
(二)由经办人提交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如审核通过,由经办人进行二次核稿,并报市局档案信息中心;
(四)由市局档案信息中心提交给局分管信息工作领导审核签字;
(五)如审核通过,由市局档案信息中心负责正式发布;
(六)如涉及重大举措、突发性事件等信息,需由分管领导提交至主要领导审阅,并由局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正式发布。
2.各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
(一)各单位经办部门拟稿、核稿、审核;
(二)由各单位指派的信息员提交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三)如审核通过,由各单位指派的信息员进行二次核稿;
(四)由各单位指派的信息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给市局档案信息中心,并做好备案存档工作;
(五)由市局档案信息中心提交给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六)如审核通过,由市局档案信息中心负责正式发布;
第十三条 已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流程的网络信息,可由市局档案信息中心直接发布至内部网站,无需再次审核。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局档案信息中心每月对各单位发布、上报的信息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通报,年底进行考核、评比。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通过考核、评比结果,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重视程度不够的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对网络信息审查不严,发布涉密、虚假或者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