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土资源档案,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第三条 全局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承担。
第四条 全局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各科(室)应确定一名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分类工作,并定期移交到达州市国土资源档案信息中心。
第五条 严格执行档案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对档案管理失职、泄密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国土资源档案整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章 收集整理与立卷归档
第七条 国土资源档案应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保管期限,由承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分类,档案信息中心立卷归档。
第八条 收集整理任务划分
(一)以局、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收集整理齐全所有附件和相关资料,随发文签批件送办公室用印并存档。
(二)科(室)负责做好承办、参加的重要会议的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局与其它单位联合制发的文件,属我局牵头办理的,由承办科(室)收集整理;其他单位牵头办理的,由局承办科(室)以副本收集整理。局机关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按有关规定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局主办科(室)收集整理。
(四)局办公会、局党委会形成的会议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第九条 档案立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档案一律不对外借阅,因特殊需要如财政、审计、纪委等需借阅的,需办理借阅登记申报手续。其他单位来局查阅、复印档案,应持单位正式介绍信。文件档案需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业务档案(建设用地、矿业权档案等)须经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借阅的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拍照。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按规定每年向市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承办重大活动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档案信息中心移交。
具体分工如下:
(一)部、省国土资源管理机关领导来达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和指导工作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二)局主要领导参加的有较大影响和意义的活动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三)本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撤销或人事管理的有关资料由人事科教科负责收集整理。
(四)本局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所形成的档案资料由人事科教科及承办科(室)负责收集整理。
(五)与本局职能相关的重大事件和重大灾情的相关档案资料由各科(室),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收集整理。
第五章 档案移交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的责任分工,由承担收集整理任务的科(室)负责档案移交,档案信息中心负责业务指导与档案接收、档案数字化、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各单位当年形成的重大活动以外的各类档案,原则上在次年2月底之前向档案信息中心移交(特殊情况需报有关局领导批准后可推迟移交)。基建档案和会计档案保存一年后向档案信息中心移交。征地、供地、登记审批报件档案须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三个月内向档案信息中心移交。
第二十条 实物档案和声像档案需注明时间、地点、人名、内容、责任者,同时移交机读目录。文书档案、机要文件要分别移交文件目录清单。移交单位编制《移交档案清单》一式3份。档案信息中心根据所列的档案内容、数量组织接收,经核实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档案清单》上签名(盖章),交接双方及局办公室各保存一份备查。
第六章 档案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要严格鉴定,并及时销毁。由局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纪检科、档案信息中心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组成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局机关档案销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提出拟销毁档案初步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档案信息中心组成档案鉴定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存价值,提出意见,对拟销毁档案登记造册,报经局分管领导、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档案局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 销毁档案时,必须由局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两名人员监销,并作好监销影像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