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以下简称土地交易)和达州市市级颁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交易,适用本办法。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县(市、区)颁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交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凡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市级颁证权限范围内的矿业权交易,必须依法进入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严禁“隐形交易”。
第四条土地交易和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达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是汇集和发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信息,公开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权交易活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事务的专门场所。达州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日常事务;
(二)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三)受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申请,核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条件;
(四)发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信息,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五)提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洽谈、招商场所;为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代理、地价评估、矿权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场外交易行为;
(七)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从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业务的拍卖主持人员,必须参加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主持人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第三章 土地矿权交易方式及规则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采取以下方式:
(一)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二)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以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行为;
(三)挂牌交易,即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条件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上进行公告,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将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给予出价最高者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采取招标方式: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招标方式:
1、除获取较高土地出让金外,还有以其他综合目标或者特定社会、公益建设为附加条件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只有少数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有竞投意向的;
(二)矿业权出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招标方式:
1、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2、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3、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要求高的矿产地;
4、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5、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采取拍卖方式:
(一)以出价最高者确定土地使用权或矿权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十一条除招标、拍卖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和人民法院裁定及其他执法机关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外,一律实行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由交易中心在《达州日报》或者其他指定媒体、场所发布。在履行招标、拍卖和挂牌程序过程中,政府或委托方设有底价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为维护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委托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下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必须先报经法定批准机关批准: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
(三)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交易;
(四)已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五)新设立的矿业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其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须经批准的,由交易中心初审后,送有关机关依法批准。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应按照《达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达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收购,中心确定不予收购储备的,方可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内交易。
(一)申报土地交易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交易的;
(三)未交清出让金,或者虽交清出让金但投资开发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易的;
(四)享受了地价减免待遇交易的;
(五)旧城改造涉及土地交易的;
(六)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者破产涉及土地交易的。
第十六条委托人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应签订委托合同。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成交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合同到达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价款;未成交的,保证金及时退返,但不计利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从事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可按规定向委托人或受让人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工作经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确定的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交易成交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未成的,交易中心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政府委托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在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应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登记、过户、发证、变更等手续: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未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
(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违法或者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在委托合同、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纠纷,由达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未作约定,纠纷发生后又不能达成补充约定的,合同纠纷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不予核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